杨散逸:我帮国家和“范冰冰们”算了笔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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过去一段时间,某知名艺人案件最终落下帷幕,这该当是近年来对个人而言金额最高的补税要求,而且因为涉及明星,于是引起了较大的社会反响。
“从调查核实情况看,某知名艺人在电影《大轰炸》剧组拍摄过程中实际获得片酬 3000 万元,其中 1000 万元已经申报纳税,其余 2000 万元以拆分合同方式未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618 万元,少缴营业税及附加 112 万元,合计 730 万元。此外,还查出某知名艺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 2.48 亿元,其中税款未足额缴纳 1.34 亿元。”。
相对于某知名艺人税务问题这一事件,网上已经讨论了很多,但该案背后反映的税负均衡问题和征收制度问题,仍有思考的空间。对此,我有几个见解想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下。
报道这样说:“还查出某知名艺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 2.48 亿元,其中税款未足额缴纳 1.34 亿元。”也就是说,少缴的2.48亿里,去除1.34亿未足额缴纳部分,又有1.14亿的金额。
所谓核定征收,通常适用于不能设置账簿、应设未设账簿或者账目杂乱的企业。税务局对该类企业的收入额或者利润率,采用“核定”方法来认定,言下之意便是不采用实际的流水统计,而是按照其行业性质和司法准则,规定“应税所得率”,对这类企业的收入进行折算,最终得出一个应征税所得额。
明星由于没有什么太多的扣除项目,大多数使用自然人兴办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协同企业的工作室,这样他们的收入直接缴纳3-35%的个人所得税。可是通过核定征收,明星能够把税率降得极低。
实行定额征收方法的业户,其应征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应征税额 = 核定收入总额×核定征收率。
这种通常适用于用餐抹零不给发票的街边小铺。税务局总得让最差的馆子也不会由于交税关门,于是通常这类小本生意的“征税线”都定得比较低。如果要发票的人多了,开票收入时常高于核定收入,就要调高核定收入额了。但这一方法,明显不适用于动辄片酬过亿的大明星们。
明星减轻税负,重要是通过第二种方法。在我国,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法的,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:应纳所得税额=应征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?
其中,应征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×应税所得率,或=成本费用支出额÷(1-应税所得率)×应税所得率。
也就是说,明星的应征税所得额,即计算所得税的税基,是通过“收入总额×应税所得率”这样的方法,来折算、核定的。
然而折算的结果是什么呢?在应税所得率表中,娱乐业处于较高一档,但也仅仅是20%—40%。现在各地为了减轻纳税人负担,通常都按最低档核定,也就是应征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×20%,换句话说,明星的收入,通常只有五分之一,会被用来计算应征税额。
就算第二个变量“适用税率”采用最高一档35%计算,明星的实际税负也仅仅是:总收入×20%(折算比例)×35%(个人所得税率)=7%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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