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红视频抄袭维权败诉:法院为何不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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湖北省版权保护中心作为省版权局指定的省内独一作品注册机构,承担全省的作品注册服务。不仅如此,该中心还有版权判定、纠纷调解、侵权评估、法律维权等多项职能。他们以改革、务实、专业的精神,致力于为著作权人和社会各界提供权威、优质、高效的服务。
今日热点,某短视频平台上拥有千万粉丝的博主A,其作品一经发布就引来热议,点赞数高达157万。但同平台的博主B却声称,A的视频“模仿”了自己先前的创作。于是B所在的MCN公司甲公司,将A的东家乙公司告上了北京互联网法院。
原告甲公司坚持认为,被控侵权视频与权益视频在主题选择、故事主线等方面存在明显雷同。而被告乙公司则辩称,两部作品在剪辑手法、情节设定、配乐使用上都不相同,并且人物设定、关系、对话都属于公共领域的表达方式,或者已进入公有领域,仅仅是“叙事套路的运用”,不构成侵权。
法院审理后指出,判断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,关键在于原告主张的作品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在短视频创作中,“思想”与“表达”的区分是核心问题之一。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,只保护思想的表达。本案中,两部视频的主题思想都是“男生在恋爱初期付出真心,后期变为仇恨嫌弃,直至感情破裂”,这属于思想层面,而非表达,因此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,也不能作为实质性相似比较的对象。而对于短视频,受保护的表达包括故事推进、镜头剪辑、配乐搭配、场景设计等。本案中,虽然多处具体情节有相似之处,但这些情节均来自在先创作或公有领域素材,不能作为权益作品的独创性内容保护;而且情节内容、镜头转换及在视频中的位置和作用都不同,不构成实质性相似。
热门消息,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,但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。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,但并非作品中的所有要素都受保护。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核心在于,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。如果被控侵权作品与权益作品实质性相似,那必须是表达上的实质性相似。因此,判断是否相似时,首先要看原告主张的要素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。
剧情类短视频虽然通常时长较短、情节相对简单、流量属性强,但创作思想与表达的界限却比较模糊。思想一般指抽象的概念、主题、创意、手法、逻辑等,比如“重生复仇”的剧情框架、“甜宠爱情”的情感模式、“悬疑反转”的叙事套路。而表达则是思想的具体呈现方式,包括角色设定、台词、场景设计、镜头语言、音乐、剪辑节奏等。例如重生后主角如何一步步复仇的具体情节,甜宠剧中男女主角的互动细节。
像本案中“男生在恋爱初期付出真心,后期变为仇恨嫌弃,直至感情破裂”这种单纯的叙事套路,仍停留在思想层面,不能作为是否模仿的判断依据。只有当“叙事套路+具体情节”结合起来,即叙事的具体细节、前后衔接、逻辑编排展现出个性化的故事脉络和独创性的谋篇布局时,这样的表达才受著作权法保护。
最新热点,那么,创作者如何避免在短视频创作中侵权呢?首先要明确公有领域与原创表达的区别。单纯使用通用模板(如“霸道总裁追妻”)侵权风险较低,但要避免复制具体台词或人设细节(如角色的口头禅或标志性动作)。其次,改编时要做实质性创新。如果借鉴他人创意,建议通过角色重塑、情节重构、视觉风格差异形成新的表达。第三,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创作过程的独创性,比如运用独特的运镜方式、原创配乐、特效设计来增强表达的独特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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