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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当下的网络时代,公众人物成为自媒体文章的热议对象,这已经是一种常态。有些报道和内容相对客观,但也有一些带有主观色彩甚至攻击性。这时候,艺人的名誉权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。对艺人而言,名誉权是非常关键的权利,关系到职业发展。那么,到底该如何判断侵权?又该如何维权呢?
作为公众人物,演艺人员很容易成为大家茶余饭后的话题焦点。尤其是在互联网环境中,明星的八卦消息几乎是所有网友的谈资。由此产生的新闻报道、自媒体文章也是层出不穷。不过,这些信息有些是基于事实的客观报道,有些则并非完全真实。即便发布的内容源自第一手资料,也可能构成侵权,最常见的就是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。
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。小贾(化名)是一名说唱歌手,以“贾线日,尘间真正有限公司(化名,下称“尘间真正公司”)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一篇文章《贾真正,你可能真一点吗?》。文章内容包括:“往下看,……告诉你贾真正结果有众假!……原本贾真正做过的许众事,都足够让人没趣的,个中包含压榨、诱骗旧日挚友、殴打胁迫女友等事宜。”文章还具体描述了四件事:第一,某位朋友A在公司工作期间负责设计,却没有得到应得的报酬;第二,歌曲《当XX了》并非贾真正原创,而是他花500元强买来的;第三,贾真正拒绝支付艺人出场费;第四,贾真正殴打前女友“小风”。文章最后总结称贾真正是“不良行为者”。
2018年10月22日,小贾委托律师向尘间真正公司发出律师函,指出文章中有大量与事实不符且严重贬损其名誉的内容。但尘间真正公司并未删除文章,反而又发布了一篇新文章声称此前内容属实。随后小贾提起诉讼。在庭审中,尘间真正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以证明文章内容真实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涉案文章是一篇批评性文章,大部分描述可以视为基本真实,其中的贬义评论也不构成对小贾的侮辱,但有三处事实描述缺乏证据支持。
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的解答,如果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,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,则不构成侵权;如果基本真实但有侮辱内容,使他人名誉受损,则构成侵权;如果基本内容失实,使他人名誉受损,也应认定侵权。判断批评文章是否构成侮辱,需要结合用语、含义和语境;判断是否构成诽谤,要看对事实的描述是否基本属实。
在这个案子中,文章包含较多事实描述,提到了多件不同事件。部分事实可能客观上确实没有书面证据,但当事人仍有举证责任。对于文章中相关事实的真实性,首先应由发布者举证。因此,当尘间真正公司无法提供相应证据时,应承担不利后果。从侮辱角度看,虽然文章多次使用激烈言辞,但结合上下文,这些用语主要是基于事实的评论。此外,公众人物应当对社会评论承担一定的容忍义务。因此,文中出现“和分崩离析的江湖盲流毫无区别”以及“不良行为者”等表述,主要是针对相应事实的评论,尚不能认定为对小贾人格的贬损和侮辱。
从诽谤角度看,文章中有三处事实描述不完全属实,而且这些失实描述会导致公众对小贾产生误解,降低其社会评价。因此,这部分内容构成对小贾的诽谤。尘间真正公司作为文章发布者,没有对文章内容进行充分审查核实,即使大部分内容有证据证明真实,也不能免除其对三处失实内容未充分核实的过错责任。据此,尘间真正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,小贾有权要求尘间真正公司停止侵害、恢复名誉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,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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